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佳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02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迎桥村8社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534516025。
被执行人:资阳市佳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工业园区马鞍路中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56078536K。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佳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2002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阳市佳鑫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076606.4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在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2002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