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迎桥村8社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534516025。
法定代表人:唐伯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资阳市邦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市工业园区马鞍路中段53号附1-1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2000073974084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邦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实无银行存款、无矿产、无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通过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以及土地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00万元,原案号为(2016)川20执91号已执行8733914.14元、(2017)川20执恢22号已执行10000000.00元。本案恢复执行后,执行到位金额23765746元。案外人**自愿以自有房产作价代资阳市邦富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资阳市移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工程款,故本院查封**单独所有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四区二期12幢12(Z)2-6-1号住宅一套,面积为77.14,㎡,房地产权证:房权证资阳字第××号、资阳国用(2010)第BB508488号;2、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四区二期8幢8(Z)3-3-4号住宅一套,面积为97.18㎡,房地产权证:房权证资阳字第××号、资阳国用(2010)第BB118509号;3、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四区二期附12幢12(Z)2-3-1号住宅一套,面积为77.14,㎡,房地产权证:房权证资阳字第××号、资阳国用(2010)第BB508485号;4、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凤路世纪城四区二期附8幢8(F)1-5号营业用房一间,面积为41.88,㎡,房地产权证:房权证资阳字第××号、资阳国用(2010)第BB118511号;5、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凤路世纪城四区二期附8幢8(F)1-4号营业用房一间,面积为,29.13,㎡,房地产权证:房权证资阳字第××号、资阳国用(2010)第BB508454号;6、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凤路世纪城四区二期附8幢8(F)1-3号营业用房一间,面积为,29.00㎡,房地产权证:房权证资阳字第××号、资阳国用(2010)第BB118510号。上述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上述房产均在银行进行了抵押)。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对剩余债权在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20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