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6537号
原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贾献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技术经济开发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何汝志。
破产管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雷,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