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265号 申请人: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自贡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2020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20)川0302民初1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在8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自贡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小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