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296号
原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狮子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龚禹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荣,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给水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给水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仕超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