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368号
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秀梅,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淳,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第三人:自贡市沃特给水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石滩坝居委会10组。
法定代表人: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自贡市沃特给水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