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民终2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昊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浩,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庆彦、马峰,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海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海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为36160元。经审查,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明显不符合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通过银行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897.6元。期限届满,上诉人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连云港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乙 斌
代理审判员 万子榕
代理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卞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