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全军勇林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2290号
原告:四川省全军勇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甘泉社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0704MA66UM9B4J。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金家林中街1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0703205453767Q。
法定代表人:郭成义。
原告四川省全军勇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全军勇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全军勇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全军勇林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蒲金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龚 雪
书 记 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