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264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牟全忠,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汇日·央扩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437810E。
负责人:黄颖竹,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绪,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绵阳市金家林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3767Q。
法定代表人:郭成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