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03执3364号
***、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扣划案款7835902.13元,收取本案执行费83028.4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75287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川07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