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521执2926号
宜宾市翠屏区南江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南江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与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内容为:1.支付租赁费23000元;2.支付违约金206.62元,并按照每日9.84元的标准支付后续违约金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54.62元,其中,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南江建筑机具租赁服务部23206.62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24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权益。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521民初3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