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177号
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金牛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551019605J
法人代表:闫福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贵芳。
被告: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住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火车南站(原广元车务段机关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092095。
法定代表人:秦筱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筱,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商贸中心,住址:广元市利州区郑州路638号。
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鑫商贸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