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923号
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金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闫福达,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开发区下西火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秦筱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元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小稻村。
法定代表人:卢玲,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广元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