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

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广元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923号

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金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闫福达,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经济开发区下西火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秦筱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元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小稻村。

法定代表人:卢玲,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裕兴建筑有限公司、广元宝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高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