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81执109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267元(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11924.5元、执行费4973元从被执行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万军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