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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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渤海路东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186369。
负责人:吴冲。
被申请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6号2幢10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79453928。
法定代表人:杨俊生。
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厂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2101892.82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1892.8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厂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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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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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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