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781执4595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4841号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500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