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781执4595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东方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4841号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500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