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民初2091号
原告:***,男,汉族,44岁,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1社。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已依法减征收),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