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与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98343415,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1社。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

被告:***,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与被告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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