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98343415,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1社。
法定代表人:张文俊。
被告:***,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与被告绵阳恒盛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