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8312号
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528号3号楼3层3A001-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