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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8312号 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528号3号楼3层3A001-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伊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