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5818号
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号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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