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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5818号 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号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1幢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