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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4民催3号 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7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