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2084号
原告:深圳市胜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深圳市胜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9月3日深圳市胜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胜青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胜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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