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佳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深圳市广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井研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硅谷动力**竟凯大厦806。
法定代表人:潘广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广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佳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青。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广均、绵阳市佳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深圳市广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注销登记,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应以起诉时的法律关系为准。**起诉时,深圳市广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0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