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2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涪江路中段657号。
法定代表人金泓,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原农行中坝营业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65683750U。
法定代表人:何晓玲。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8日,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以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已于2019年12月16日将(2019)川078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变更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裁定变更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向其给付14418230.50元本金及罚息、复利,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0年12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于2019年8月30日,查封了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坐落及地号:位于江油市,江国用(2013)第0300841号,江房建第36884号的112套房屋。依据被执行人提供房产(121套)现状信息显示,进入执行时该批房屋78套移交江油市政府作为安置房,12套抵付工程款,21套已销售。为维护社会稳定,前述房屋暂不宜处置。
本院到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未在规定时间到庭。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因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执行函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81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肖 兵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