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民初5853号
原告:李贤富,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单元5层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720175Y
法定代表人:周朝江
被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油市涪江路东段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49U90P
法定代表人:金泓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贤富诉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李贤富至今未按本院《缴费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李贤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