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81民初37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艾岑
法官助理 梁 杉 书 记 员 杨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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