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24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4300元,由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魏 东
审 判 员 胡 桃
人民陪审员 刘兴富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