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油市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24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4300元,由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魏 东 审 判 员  胡 桃 人民陪审员  刘兴富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