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781民初4917号之一
原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海讯亚太非融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从亮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书 记 员 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