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财保17号
申请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金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铮,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134 577 9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等材料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134 577 97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林文彪
审 判 员 赵 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廖清顺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