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81财保108号
申请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涪江路中段6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4日,住上海市徐汇区。
2021年8月9日,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浦桥支行,账号为:62×××91);愿承担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万元(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浦桥支行,账号为:62×××91);
二、冻结申请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开户行:四川省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账号为11×××11);
三、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