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03执恢101号之四
申请人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原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UFRLS2。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4年7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9583255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申请执行***、***、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750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员谌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