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03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梅文秀,女。
被执行人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协商,特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