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03执恢145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UFRLS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4年7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9583255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750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产(权证号:监证0826367号、监共0042283号)依法公开予以拍卖,成交价1775800元,扣除拍卖服务费29137元、支付***房屋租金50000元,剩余房款169666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权证号:监证0186627号)四间依法公开予以拍卖,经拍卖、变卖程序,因无人竞买已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裁定将执行人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权证号:监证0186627号)四间作价5008000元(流拍价)抵偿给申请人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另扣划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的租金12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6824663元(含受理费69300元),尚欠本金744637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处置完毕,尚欠部份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眉山同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恢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谌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