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2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刘方明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安徽太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皖042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其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以下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467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2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