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鄂088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人社行处[2024]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钟人社行处[2024]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湖北某某民生广场胡集项目中拖欠***、***、***等农民工工资609700.00元,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执行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之(三)(九),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之(三)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依法先行清偿***、***、***等农民工工资60970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钟人社监处催[202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钟人社行处[2024]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钟人社行处[2024]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