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春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华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明******
代理审判员钱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