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399号
申请人: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301763590。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4889。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金额为30万元)。并以**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金额为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