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0201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告:***,男,1981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女,1981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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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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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