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43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21层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市振兴路与远村交叉口西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70000元;2、要求二被告赔偿因其责任造成原告工具丢失的损失10000元;3、要求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一份,二被告将*****住宅项目的10#、11#楼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劳务工资每平方米32元,之后调整为每平方米3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目前已完成10#楼地下两层、地上两层,11#楼地下一层及地上四层(具体内容见安装清单)。2018年12月27日,该项目承建单位中天公司以解除了与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合同为由,不让原告进入工地施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一直未协商一致,二被告已支付工资6万余元,仍欠工资5万余元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所涉纠纷已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2019)豫1282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再次就该纠纷向本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对本案纠纷,原告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