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21层2103号。 法定代表人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振兴路与远村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灵宝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2019年7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斗 人民陪审员  冯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