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阜执字第00118号
申请执行人***,市民。
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安东北路西侧军民菜场55-56号。
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胜利路中端。
法定代表人倪殿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523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及存款236748.3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峰风
执行员  韩建伟
执行员  周兴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