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市民。 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520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淮安市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及存款782683.7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