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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2363号之一 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弄3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188477E。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JOHANNESMEYER-HENTSCHE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王江泾镇元丰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555637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毛时新 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