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2363号之一
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弄3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188477E。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JOHANNESMEYER-HENTSCHE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王江泾镇元丰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8555637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科霓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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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毛时新
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