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冯 静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