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41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2栋1单元3层3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文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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