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先、***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23民初2415号
原告**先,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3日,住平昌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45年5月1日,住平昌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安平。
公司住所地:平昌县。
被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铭洲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明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9号3栋8层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洲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先、***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洲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洲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先、***承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怀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