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1627号
原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商业广场****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负责人:***。
原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国家电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广电网络五公司的电缆线被挂后拉倒电杆5根。原告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非受损物所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新网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