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81号
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龚继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严丽,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铁岷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