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834号
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许尔超。
被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鼎升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王家坝8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映明。
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鼎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