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达州市天马水泥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天马水泥制品厂。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黄家坝。
注册号:511721000006832。
法定代表人:史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毅,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8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82012584
负责人:吴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红,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隆茂,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816号。
负责人:郑尚雄,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清红,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益,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许尔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达州市天马水泥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四川惠特电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达州市天马水泥制品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7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其安
审判员  郭 彤
审判员  胡光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玉沾